1.民國69年初春,高明輝名譽會長,數次來訪新竹市溫振鎰校友,催生創立「本區校友聯誼會」事宜,以及希望本區能推選出「台北工專七十週年校慶新竹區常務委員和委員」之熱誠所感動之下,由溫振鎰校友,以發揮義不容辭的精神,把高會長委託事務承接下來後,即展開拜訪本區校友及聯絡工作。
2.民國69年4月初旬,溫振鎰校友開始專程拜訪:劉國雄、王文龍、史林寶、吳進德、溫月浪、顏丁註、何智賢、吳其福、蕭興仁、趙銘珪、魏昭雄、江如洋等校友說明高會長來訪新竹市之意,並且獲得各位校友熱心支持,發起籌備創立「本區校友聯誼會」事宜。
3.隨即於民國69年4月30日,在新竹市立慈大飯店舉行「第一次校友聯誼會發起人座談會」,出席校友共計16人,會中每位校友心聲即盼望新竹地區能有校友聯誼會組織來為校友服務,出席校友一致決議發起籌備創立「新竹區台北工專校友聯誼會」,並同時選出溫振鎰校友擔任總幹事,劉國雄等六名校友為幹事,以及推出溫振鎰校友和劉國雄校友分別為母校七十週年校慶新竹區常務委員和委員。
4.民國69年10月11日下午七時,在培英國中舉行「第二次校友聯誼會發起人座談會」,當晚校友踴躍出席,發起人增加十一名校友,計有二十七名校友為發起人,會中決議於民國69年10月19日下午二時在培英國中育樂中心舉行「新竹區台北工專校友聯誼會籌備大會」,並推出溫振鎰校友為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劉國雄等十四位校友為委員,盧坤德等五名為候補委員。
5.民國69年10月19日舉行「新竹區台北工專校友聯誼會籌備創立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大會決議創立校友聯誼會,並且設立第一屆幹事會並選出溫振鎰校友為創會會長,吳其福等五名校友為幹事兼副會長,羅勝宏等六名校友為幹事,劉國雄等四名校友為顧問。
6.民國78年10月29日,假新竹市培英國中舉行「新竹區國立台北工專校友聯誼會」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並選出吳其福校友為第二屆理事長,常務理事由梁武雄、胡鏡成、連榮壽、陳進賢等校友擔任,常務監事由羅勝宏校友擔任。
7.民國83年10月2日,假新竹市迎曦大飯店、彭園餐廳舉行校友聯誼會會員大會,並決議將本會更改名稱為「新竹區國立台北技術學院校友聯誼會」。
8.民國85年6月6日,本區校友聯誼會理監事聯席會議。
決議:本區校友聯誼會內設立「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
其起源係由王世雄校友為了獎助校友子女學業而樂捐了新台幣壹百肆拾萬元巨款後,再由吳其福等四十餘名校友,陸續樂捐叁萬元、貳萬元、壹萬元共計新台幣貳百餘萬元作為基金,並且設立「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為本會會員子女獎助學金,提供協助會務費用、校友急難救助之順序運用,並聘請王世雄校友擔任终身名譽主任委員。
1.民國85年6月28日,向新竹市政府申請登記為「社團法人新竹市國立臺北技術學院校友會」,以及經過8月5日,11月4日,兩次之校友會籌備委員會議,決議召集會員校友,舉行「校友會成立大會」等事宜。
2.民國85年12月29日,假新竹市清華大學國際廳舉行「新竹市國立臺北技術學院校友會」成立大會暨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大會決議通過聘請劉國雄校友擔任名譽會長,溫振鎰校友擔任創會會長及終身顧問,王世雄校友擔任本會「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终身主任委員,洪炳雄、巫明松、莊來福、鄭渠生、卓金標等校友擔任顧問,並由吳其福校友擔任首屆理事長,常務理事由胡鏡成、梁武雄、蔡忠杓、連榮壽等校友擔任,常務監事由校友羅勝宏擔任。
3.民國86年度第一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
4.民國87年度第一屆第三次校友會會員大會。
選舉第二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5.民國88年度第二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臺北市陽明山風景區松園花園餐廳舉行,並舉辦戶外踏青活動。
6.民國89年度第二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漁池餐廳舉行。
選舉第三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7.民國90年度第三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金雞蛋休閒農場舉行。
8.民國91年度第四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金輝餐廳舉行。
選舉第四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9.民國92年度第四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苗栗西湖渡假村舉行。
10.民國93年度第五届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金輝餐廳舉行。
選舉第五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11.民國94年度第五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苗栗造橋香格里拉樂園舉行。
12.民國95年度第六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縣關西統一健康世界舉行,選舉第六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13.民國96年度第六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縣關西萊馥健康休閒渡假中心舉行。
14.民國97年度第六屆第三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國賓大飯店舉行。
15.民國98年度第七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國賓大飯店舉行。
選舉第七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16.民國99年度第七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港南運河餐廳舉行。
17.民國100年度第七屆第三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華麗雅緻餐廳舉行。
18.民國101年度第八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福華大飯店舉行。
選舉第八屆理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
19.民國102年度第八屆第二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龍湖餐廳會館舉行。
20.民國103年度第八屆第三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家欣樓舉行。
21.民國104年度第九屆第一次校友會會員大會假新竹市風采宴會館維納斯廳舉行。選舉第九屆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
22.民國105年12月11日竹北市江屋日本料理召開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23.民國106年12月2日於新竹市風采宴會館維納斯廳召開第九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24.民國107年12月16日於新竹市風采宴會館維納斯廳召開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選舉第十屆理監事、常務理/監事、理事長。
25.民國108年12月1日於新竹市風采宴會館維納斯廳召開第十屆第二次會員大會。
26.民國109年11月28日於新竹市風采宴會館維納斯廳召開第十屆第三次會員大會。
屆 別 | 姓 名 | 任 期 |
---|---|---|
聯誼會創會會長 | 溫振鎰 | 民國69年至民國80年 |
第一屆理事長 | 吳其福 | 民國80年至民國88年 |
第二、三屆理事長 | 郭叔明 | 民國88年至民國91年 |
第三、四屆理事長 | 羅勝宏 | 民國91年至民國94年 |
第五屆理事長 | 楊偉峰 | 民國94年至民國96年 |
第六屆理事長 | 戴義隆 | 民國96年至民國99年 |
第七屆理事長 | 鄭志強 | 民國99年至民國101年 |
第八屆理事長 | 薛於藝 | 民國101至民國104年 |
第九屆理事長 | 陳焜耀 | 民國104年至民國107年 |
第十屆理事長 | 黃川基 | 民國108年至民國110年 |
第十一屆理事長 | 劉潮港 | 民國111年至今 |
1.本校友會校友會員區,當初是以桃、竹(縣市)、苗為會員區。
2.現擴大為依本會組織章程第三章第八條皆可加入本會。
3.本會於民國 85 年經新竹市政府核准立案。
4.本會已創立40年,目前校友(會員)約600人,永久會員180人,遍及新竹地區,均為各行各業之佼佼者,尤其是在高科技的科學園區、工研院及各大學、公司、工廠、行號,皆有傑出的表現與貢獻,每位校友對本會之會務與各項活動都非常熱心參與。
5.現任理事長劉潮港
新竹區校友會在現任理事長劉潮港學長領導下,與總會、母校的協助輔導,並經歷屆理事長、理監事及顧問同心協力的經營,永久會員不斷增加,這是全體理監事及幹部努力的成果,目前會務運作順利,財務健全。
6.本會年度工作計劃
(1)每三個月舉辦登山健行活動,會員參加免費,眷屬、朋友參加酌收成本費,每次均選擇在三小時腳程內之青山綠水登山健行,大伙一面展現腿功、耐力,一面閒話家常、聯絡感情、紓解工作壓力,有些校友並利用此活動闔家親子遊。
每年度均舉辦國內旅遊。
在社團方面含【高爾夫球、鎚球】等活動,持續舉辦多次聯誼賽,賽後聚餐聯誼。
每三個月依組織章程召開理監事聯席會,除理監事參加外,歷屆理事長及顧問列席指導,並可攜眷參加,會中除提出會務財物建言外,會後餐會的聯誼唱卡拉OK,更可增進校友眷屬間的互動,拉近彼此的友誼。
(2)每年舉辦會員大會,依據組織章程討論各項提案,敦請母校、總會與各友會列席指導,本會為提高與眷屬的參與,除贈送紀念品外,並發放獎助學金給成績優異的校友子弟。
民國97年起鼓勵校友子弟薪火相傳,只要唸北科大,每學年發給獎學金參仟元整。
(3)本會每年頒贈子女(孫)獎助學金,以獎勵勤奮向學的校友子女(孫),特別要感謝本會終身主任委員王世雄學長的熱心贊助,並呼籲更多校友踴躍捐款,以激勵優秀的校友子弟。
(4)本會秉承溫創會長創會理念「永恆的校友學誼,珍貴的聯繫互助」,以服務校友並聯絡校友感情,發揚校友團結互助精神、增進校友學術交流、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提供母校興學之訊息予新竹區校友。無論您是幾年畢業,不論科系,只要您是台北科大的一份子,都竭誠歡迎您的加入。
1.入會費:NT$1000元
2.常年費:NT$1000元/年
3.永久會員:已入會者繳交10,000元,終身免繳年費,建議各位學長成為永久會員。
4.請聯絡財務長林慧君 或資訊長黃志龍 0921-053268
5.現任理事長劉潮港
5.戶名:新竹市國立台北科技大學校友會
銀行:台灣銀行 台銀北大路分行
銀行代號:004 帳號:164001011791
寫匯款單時,請加註您的大名(或寶號)
●無論您是幾年畢業,不論科系,只要您是台北科大的一份子,都竭誠歡迎您的加入。
●校友會理念與宗旨簡要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新竹市國立臺北科技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係依據人民團體法有關規章組織之。
第三條 本會以新竹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臺灣省新竹市行政區域內。
第五條 本會以服務校友並聯絡校友感情,發揚校友團結互助精神,增進校友學術交流,服務社會貢獻國家為宗旨。
第六條 本會之任務
1.結合校友專長舉辦研討會,互勵互勉,進而對國家建設有所貢獻。
2.促進校友間事業之合作與發展。
3.服務校友並聯繫校友之情誼。
4.對校友提供急難協助,並鼓勵校友子女及孫子女努力向學。
5.提供母校興學之訊息予校友。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區分為三種:
1.基本會員。
2.贊助會員。
3.榮譽會員。
第八條 凡下列畢業或肄業校友設籍在新竹市者,贊同本會宗旨,並向本會理監事會提出申請,經理監事會通過者,均為本會會員:
1.總督府附屬工業講習所。
2.臺灣總督府工業講習所。
3.臺灣總督府工業學校。
4.臺灣公立臺北工業學校。
5.臺北州立第一、二工業學校。
6.臺北州立臺北工業學校。
7.臺北州立臺北工業學校暨附設夜間部一年制工業講習所。
8.臺灣總督府技術練習養成所一年制夜校。
9.臺灣省立臺北工業職業學校。
10.臺灣省立臺北工業職業學校暨附設一年制中級技術生養成所夜校。
11.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
12.臺灣省立臺北第一工業技術練習生養成所夜校。
13.臺灣省立臺北第一工業職業補習學校。
14.臺北工業專科學校機械科附屬技工訓練班。
15.臺北第一工業職業補習學校附屬技工訓練班。
16.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附設建教合作技術訓練班。
17.臺灣省立臺北工業專科進修補習學校。
18.國立臺北工專科學校(七十年七月改制)。
19.國立臺北技術學院(八十三年八月改制)。
20.國立臺北科技大學(八十六年八月一日改名)。
第九條 凡設籍非在新竹市但服務在新竹市者(含新竹縣)得為本會贊助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之社會人士,由本會會員推薦並經理監事會同意者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第十條 會員應履行之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
2.履行本會章程規定之任務。
3.繳納會費。
4.參加本會各項會議及活動。
第十一條 會員應有之權利:
1.發言權。
2.提案權及表決權。
3.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4.罷免權。
5.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會員大會提案,並經出席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即喪失會員資格:
1.不履行對本會應盡之義務者。
2.經合法通知於限期內應繳納費用,逾期仍未繳納者。
3.處理會務有重大過失,或個人行為失檢,致使玷辱本會名譽者。
4.經法院宣告為禁治產人者。
5.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判決確定者。
6.其他違反本會章程規定而情節重大者。
第三章 組織與權責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關,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中用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分別組織理事會及監事會,前項理事、監事如無故連續三次缺席 時,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五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及四位常務理事組成之,在理事會休會期間,所做之決議,應提交理事會追認之。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策劃處理會務,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第十七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推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本會設諮議委員會,今後對於重大議題,有意見分歧時,由創會長擔任召集人,召集本會曾擔任會長以上職務者(包括現任會長、榮譽會長、名譽會長)開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
創會長因事無法執行召集人時,由第三屆、第四屆會長...依此類推,擇一擔任召集人。
本會基金只能存於公立銀行或郵局,提領款項須蓋一大章(本會會章)、四小章(現任理事長、現任常務監事、現任財務、輔導會長(即前任會長))共同管理。
本會基金不能外借或作商品投資。
第二十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参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超過理監事總額三分之二,常務監事不得連任。
第廿一條 本會新舊理事長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廿二條 凡在本會已擔任過會長者,得聘為榮譽理事長,未擔任會長者得聘為名譽理事長,任期與當屆會長同。
第廿三條 本會聘請:
1.歷任理事長為終身顧問。
2.歷任常務理監事、本會熱心會員、他縣市校友、母校師長、熱心本會社會人士,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為本會顧問。
3.歷任理監事,經理事會決議得聘請為本會榮譽理事。
4.終身顧問、顧問、榮譽理事列席參加理監事會議,其聘期與理監事任期同。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總幹事乙職不得由選任之理監事擔任。
本會下設若干工作組別,由總幹事規劃及推薦人選,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之。
第廿五條 本會得設「基金管理委員」。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職: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所屬理事會、監事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職行執務違背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及違法行為,提經會員大會通過者。
4.曠廢職務違背法令,經理事會通過者。
5.受刑事處分,判決確定者。
第四章 會員大會
廿七條 本會員大會每年應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但如經理事會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全體會員總數五分之一以上聯名請求時,應由理事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主席由理事長擔任,理事長因故缺席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廿九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繳付應繳會費之會員無發言、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三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
1.選舉或罷免理事及監事。
2.訂定或修改章程。
3.議決年度會務計畫及方針。
4.審查財務預算及決算。
5.理事會決議之複決。
6.聽取當年度會務及財務報告。
7.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
8.其他依法應有之權利。
第卅一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 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團體之解散。
6.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五章 理事會
第卅二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應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理事會。
第卅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
1.執行本會章程規定事項。
2.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3.訂定該年度會務活動計畫及財務收支計畫。
4.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事項。
5.聘免及協助工作人員執行會務。
6.審定會員之資格。
7.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8.議決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9.其他依章程規定之職責。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卅四條 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由常務監事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監事會。
第卅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
1.監督會務及財務。
2.對理事會執行會務提供改善意見。
3.向會員大會提供會務、財務報告。
第七章 委員會
第卅六條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若干委員會。
第八章 經費及會計
第卅七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1.會員之入會費。
2.會員常年會費。
3.樂捐款。
4.其他收入。
第卅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國曆年為準,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九條 本會經費之預算及決算,應每年編製總報告書送經會員大會通過才得動支與核銷,若年度中必須執行非預算中的事務時需經理監事會表決通過才得動支,並於年度會員大 會提出說明與獲取通過核銷。
第四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九章 附則
第四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三條 登錄最後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年月日、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之年月日、文號。
現 任 理 事 長 |